图片新闻
  • 热点文章
校园动态
  

法学院民商法学科举办天津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专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2-04-30

法学院消息(通讯员 王欣 郭澎)为解决现实需求,培养研究生问题意识,提升专业素养,近日,我校法学院民商法应用研究中心和智库科技创新法治研究中心在线上举办专题研讨会,围绕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3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建议稿展开讨论,重点聚焦《办法》中未明确涉及的住宅小区的停车收费问题。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长贾邦俊教授作主题发言,法学院院长郝磊、副院长郭明龙出席会议,民商法专业全体教师及法学研究生参加本次研讨交流。会议由民商法学教研部主任王春梅教授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贾邦俊表示,小区车位收费定价只有在一个“平等竞争”的交易环境之下才能实行“市场价格”,但现实中停车位的产权人却处于垄断地位,业主没有自由选择的机会,更无平等定价的权利。因此,《办法》中对住宅小区车位服务收费适用“市场调节价格”的规则过于冒进,实践结果与社情民意不符,应考虑先从政府指导价做起,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向市场化价格运行。

在交流研讨环节,郝磊表示,可以借鉴“公司自治”的理念进行讨论,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牵头与经营者协商,对诸如小区停车收费标准这一类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一定程度上的“业主自治”。郭明龙建议,可以由经营者向业主提出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书面要求,启动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出面,集体协商解决。王春梅谈到,小区“车位使用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应体现出“平等、公平、自愿”的法律原则。任由产权人随意定价、涨价形成的“格式合同”关系应受到政府权力部门的干涉与制止。

民商法专业教师及法学研究生分别从全国其他地区针对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做法展开探讨,大家纷纷表示,住宅小区的停车收费问题应贯彻“以人民群众生活基本利益为中心”的现代法治理念,在实行一定程度“业主自治”的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惩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以寻求社会利益平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会后,两个研究中心将整理研讨成果,以建议方式提交有关部门参考,以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回答市民社会生活急切的“民生之问”。


照片由法学院提供

编辑:张立新


关闭

快速链接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邮政编码:300387      
津ICP备09008453号-1|津教备038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1102000560号|事业单位标识